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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  财税[2015]5号:土地增值税新政支持企业改制重组
     发布时间:2015/5/4    来源:   阅读次数:1506
     

      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《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》,对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政策予以规范,并确定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。

      财税[2015]5号指出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的规定,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,有限责任公司(股份有限公司)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(有限责任公司),对改建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、房屋权属转移、变更到改建后的企业,暂不征土地增值税。

      此外,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,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,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,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、房屋权属转移、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,暂不征土地增值税。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,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,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、房屋权属转移、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,暂不征土地增值税。而单位、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、房屋进行投资,对其将国有土地及房屋权属转移、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,暂不征土地增值税。

      财税[2015]5号确定,暂免土地增值税的期限为今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。

      近年来,我国企业改制重组步伐不断加快,不仅成为企业加强资源整合、提高竞争力的有效措施,也成为国家化解产能过剩矛盾、调整优化产业结构的重要途径。国务院2014年颁布了《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》,明确要求充分发挥企业在改制重组中的主体作用,抓紧研究完善企业改制重组涉及的土地增值税政策。

      “此次出台的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政策,主要是对原有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规范与整合。”财政部税政司、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有关负责人表示,具体而言,一是延续了企业以房地产作价投资、企业兼并相关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,二是规范了企业兼并相关土地增值税政策表述,将兼并纳入合并,三是增加了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的企业改制重组形式,将企业公司制改造、企业分立两种形式纳入优惠范围。

      财税[2015]5号同时规定,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。两部门有关负责人解释说,2006年,为减少税收政策漏洞,避免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以“改制”之名行“转让房地产”之实,规避土地增值税,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《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》,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享受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。考虑到在实际征管中,上述现象仍然存在,此次出台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延续了这一规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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